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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冰玉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冰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90号原告邹冰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冰玉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冰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冰玉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军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人民陪审员  管有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兴乐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