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9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林×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1,林×2,林×3,林×4,林×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9348号申请人林×1,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林×2,女,1970年7月1日出生。申请人林×3,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林×4,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林×5,女,1945年7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林×1、林×2、林×3、林×4、林×5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1、林×2、林×3、林×4、林×5继承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由申请人林×1办理父亲银行卡密码恢复及取款业务。北京农商银行存折(账号:×××)里所有存款归申请人林×1所有。二、周××股权(股权证号:×××)和股权所有分红由申请人林×1个人继承。三、其他继承人放弃该继承权。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存留一份,双方签字后此协议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经审查,周××与林×5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林×1、林×2、林×3、林×4。2015年6月23日,周××去世,其去世时留有遗产,即北京农商银行存款(账号为×××)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股权证编号为×××,户籍股5282.45,劳龄股18242.73)。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林×5、林×1、林×2、林×3、林×4。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城南民调字第0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