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良与被王洪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王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徐良被执行人王洪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良与被执行人王洪德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德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