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光信,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蒙,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住平原县。公民身份证号:3714261990********。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