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东升诉程效芳、杨柳、高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程效芳,杨柳,高庆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0-2号原告:王东升,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身份证号3421241962********。被告:程效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身份证号3412231967********。被告:杨柳,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身份证号3421241974********。被告:高庆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3421241964********。原告王东升诉被告程效芳、杨柳、高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王东升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杨柳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100000元,并对担保人王东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路北侧的房屋(涡国用(2011)第0641160号)、皖FC*****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经本院审查,被告杨柳的工资账户中每月应预留500元生活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柳的工资账户中每月预留500元生活费,其余全部冻结,冻结至该账户满10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