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管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中军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军,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管初字第4号原告:张中军。委托代理人:张友全。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军诉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焦作市解放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层技改工程,该工程施工地位于图们市凉水镇。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该工程相关,其所指的“劳动关系”亦发生在图们市凉水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宪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