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芮少发与王鹏才,陈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少发,王鹏才,陈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芮少发,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134。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雁舜。被告王鹏才,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810。被告陈森辉,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111。原告芮少发诉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少发的委托代理人陈唯得、蔡雁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少发诉称,被告王鹏才于2013年8月28日向原告芮少发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应于2013年10月27日前还清,并在当日立下《借款及保证协议》确认借款事实,由被告陈森辉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没有付还,故诉至本院。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应还利息为15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芮少发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王鹏才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制件1份,证明被告王鹏才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陈森辉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制件1份,证明被告陈森辉诉讼主体资格;4、借款及保证协议原件1份,证明被告王鹏才的欠款事实及被告陈森辉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均没有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因没有反驳证据,也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王鹏才于2013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应于2013年10月27日前还清,并在当日立下《借款及保证协议》确认借款事实;被告陈森辉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名确认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保证期限为自协议签订到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期限届满,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鹏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鹏才付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王鹏才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关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被告陈森辉对被告王鹏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支持。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鹏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芮少发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森辉对被告王鹏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元、公告费570元,合共909元,由被告王鹏才、被告陈森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美静人民陪审员 陈建洲人民陪审员 蔡嘉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罗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