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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岳祥花与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祥花,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保字第627号申请人岳祥花,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负责人高德胜。申请人岳祥花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岳祥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T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