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王国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104国道稽征站南侧。法定代表人刘玉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一,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二,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重。委托代理人刘双双,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国重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国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二上诉人分别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