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与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马立勤,李丹娜,操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99号。负责人何剑波,该支行行长。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李丹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操振声。被告马立勤。被告李丹娜,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操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诉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马立勤、李丹娜、操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