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三兴皮鞋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三兴皮鞋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漯河市三兴皮鞋厂。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三兴皮鞋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三兴皮鞋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红涛审判员 李广杰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卓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