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史凯,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辽宁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法定代表人:印有杰。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欣、刘史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宁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00元,由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1loz不予受理;loz2loz对管辖权有异议的;loz3loz驳回起诉;loz4loz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loz5loz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loz6loz中止或者终结诉讼;loz7loz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loz8loz中止或者终结执行;loz9loz不予执行仲裁裁决;loz10loz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