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章鏗壮与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鏗壮,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441-1号申请执行人章鏗壮,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程章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区B-10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养水,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章鏗壮与被执行人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程章华、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