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爽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爽,男,1986年9月5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苏君武得知同厂工人周某1被邹某1打伤,便联系被告人刘爽帮助其找人打邹某1。被告人刘爽遂找了由洋(已判刑)帮忙打人,并让由洋联系宫长涛(已判刑)。由洋联系到宫长涛后,便开车拉着宫长涛等人来到普兰店市大刘家镇与等候在此处的苏君武和被告人刘爽会合。当日21时许,苏君武乘坐被告人刘爽驾驶的车辆引领宫长涛等人乘坐的由洋驾驶的车辆,来到位于普兰店市大刘家镇大刘家村大刘屯53号被害人邹某2家附近,在苏君武的指使下,宫长涛等人下车后来到被害人邹某2家院内,将闻声出门的被害人邹某2误认为是邹某1,被告人刘爽遂持铁锨把、宫长涛持刀将被害人邹某2致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2右手背伸侧皮肤瘢痕符合锐器砍切伤愈合后形成,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爽于2015年7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致伤被害人邹某2的犯罪事实。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爽已赔偿被害人邹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现被害人邹某2对被告人刘爽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宫长涛、由洋、苏君武的供述;被害人邹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邹某1、周某1、周某2、吕某的证言;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赔偿及谅解材料;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爽纠集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邹某2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爽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爽及其所纠集的人持械致人损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致伤被害人邹某2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乾审 判 员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