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4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开始共同生活,于1998年11月9日生一女韩某。原、被告200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有酗酒、赌博的恶习,并曾动手殴打原告。2012年11月6日,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向嘉峪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报案。经原告四处寻找,被告仍无下落。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位于嘉峪关市绿化街区188栋3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韩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开始共同生活,于1998年11月9日生一女韩某。原、被告于2005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1月6日,被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归。期间未与原告有任何方式的联系,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下落未果。被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女韩某一直随被告的母亲在被告的老家陕西榆林市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绿化社区服务中心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在与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于2012年11月6日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原告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是婚生女韩某的法定监护人,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原告要求将位于嘉峪关市绿化街区188栋3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房屋暂不做分割处理,被告出现后后双方可另案诉讼解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韩某由原告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媛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