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奚士平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奚士平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奚士平。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珏公司”)、奚士平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琪、李天,被告立珏公司、奚士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畅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立珏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立珏公司对标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后原告依约采购了相关原料,并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3日将合同项下标的原料分两批99吨、198吨运送到被告立珏公司。在此期间,被告立珏公司请求原告将本案标的原料销售给其,具体形式为双方就涉案标的原料另行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由原告将未申报入海关手册的原料198吨以一般贸易形式给被告立珏公司,将已申报入海关手册的99吨标的原料办理转内销手续后销售给被告立珏公司。被告立珏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进口所需的一切费用,而被告立珏公司予以担保。据此,原告与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25日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重新变更上述两批货物为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的法律关系,双方对货物数量、交货方式、货款及代理手续费的支付都有明确约定。被告奚士平承诺以个人家庭一切资产为此协议货款做赔偿担保。但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二被告未付原告相应款项。故起诉二被告,要求被告立珏公司支付原告3,623,949.05元,支付自2014年12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55,885.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68,063.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奚士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立珏公司辩称,金额有异议,应为3,557,070元,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奚士平辩称,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以一切资产担保是无效的,因该约定不明确,且目前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告奚士平,故不应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24日委托加工合同,以证明有2笔货物;2、报关单、原料签收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转内销报关单、缴款书、银行付款凭证,以证明99吨货物的履行情况;3、报关单、原料签收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转内销报关单、缴款书、银行付款凭证,以证明198吨货物履约情况;4、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进口料件、打印出口产品、内销清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以证明标的原料转销核销材料;5、承诺书,以证明被告承诺的事实事实。二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担保约定不明确,且已过6个月保证期间。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后认为,这五组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已经查明: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立珏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立珏公司对乙烯粒子进行加工生产。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3日,原告分两批将99吨和198吨乙烯粒子交付给了被告立珏公司。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立珏公司签订了1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被告立珏公司委托原告代理进口聚乙烯,数量198吨,总价为2,421,540元,进口付款方式为原告将以上货物送进被告立珏公司仓库之日起30日内付清货款。若被告立珏公司未能按时付清货款,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享有该协议项下货物的处置权,处置所得款项尚不足抵扣本协议实际货款的,被告立珏公司应予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将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罚息,向原告支付的最终货款按原告对外的付款外汇牌价调整实际结算金额,一切进口税金费用由被告立珏公司承担,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原告按进口合同金额向被告立珏公司收取1%代理手续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银行手续费承兑费按进口外汇金额0.25%+600元收取,开票产生的增值税费用也由被告立珏公司承担。被告立珏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以个人家庭一切资产为此协议货款做赔偿担保,被告奚士平在这两份协议上签名。之后,原告按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有关义务。11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立珏公司签订了1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还约定被告立珏公司委托原告代理进口聚乙烯,数量为99吨,总价为1,135,530元,约定内容除“进口付款方式为被告立珏公司将以上货物送进原告仓库之日起7日内付清货款”外,其余均相同。2014年11月28日,被告立珏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我司向贵司申请协助将我司交手册C22204150935项下的原料进口转内销。对于已到港未申报入手册的进口料件高密度低压聚乙烯粒子198吨,金额312,840美元,直接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申报,用于弥补手册短缺的数量。对于已到港并已申报入手册的进口料件线性低密度聚乙烯99吨,金额146,520美元,申请余料转内销,用于弥补手册短缺的数量。我司保证承揽进口所需的一切费用,所欠贵司的原料款将分批返还贵司。同时我司郑重承诺今后将杜绝此类未经海关核准动用保税料件的行为,否则由此生产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立珏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以及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均为有效。被告立珏公司对总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是3,557,070元,但该金额仅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的货款,未包含代理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故原告的诉讼金额有事实依据,可以支持。进口协议还约定了被告立珏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日万分之五,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立珏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该责任针对的是货款,而不包括代理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原告起诉的违约金基数不妥,本院应予调整,分别确认为1,135,530元和2,421,540元。原告提出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也不妥,本院调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被告立珏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以个人家庭一切资产为此协议货款做赔偿担保,可以确定被告奚士平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协议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院注意到被告立珏公司的货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2014年12月11日和12月14日,因此,原告应在上述期限之后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主张的,保证责任免除。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间主张了权利,故被告奚士平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及代理等费用人民币3,623,949.05元;二、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1,135,5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2,421,5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14元,减半收取计19,657元,由被告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