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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刘国生、济南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刘国生,济南恒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453号原告王爱芹。被告刘国生。被告济南恒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大杨庄工业园**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黑虎泉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刘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