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德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703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被告:刘德江,男,1973年2月24日生,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