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瞿学明与徐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学明,徐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瞿学明。被告:徐新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学明与被告徐新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学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瞿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