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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瞿学明与徐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学明,徐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瞿学明。被告:徐新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学明与被告徐新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学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瞿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