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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公司诉赵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某诉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公司,赵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992号原告: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职工。被告:赵XX,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尧头二村195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9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运集团公司与被告赵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运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