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屠荣勇与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荣勇,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36号原告:申屠荣勇。被告:金荣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红,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屠荣勇与被告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屠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申屠荣勇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