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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屠荣勇与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荣勇,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36号原告:申屠荣勇。被告:金荣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红,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屠荣勇与被告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屠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申屠荣勇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