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戚兆海与赵晓军、张松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兆海,赵晓军,张松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戚兆海,男,现住和龙市。被告:赵晓军,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松吉,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兆海诉被告赵晓军、张松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兆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戚兆海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明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