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李财、吴桂芝、吴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李财,吴桂芝,吴金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住所地:龙井市。负责人:崔成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吉,该行职员,住龙井市。被告:李财,住龙井市。被告:吴桂芝,住龙井市。被告:吴金全,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诉被告李财、吴桂芝、吴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以被告李财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