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辖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长白街346号。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铭鸿,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雨板民初字第41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案应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长江三桥连接二连三线和天后村立交以南,西接滨江大道,南靠绕城公路汽渡连接线,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