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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军军、詹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王军军,詹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忠。委托代理人邵敏芬(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兆鸿(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军军。被告詹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军、詹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