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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冯玉全与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全,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冯玉全,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法定代表人: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全诉被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王志贵代理审判员  许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