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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顺华与韩松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华,韩松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华,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韩松霖,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绵民终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松霖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该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支付违约金1000元;(二)按3000元/年支付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搬出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共计4500元;(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四)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松霖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潜审判员  谢强审���员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