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祥安,宁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某某甲,男,汉族,现外出下落不明,缺席未到庭。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谈婚,1994年12月28日在代家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5年10月10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某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1999年开始外出打工挣钱,被告于2001年起也随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在外打工至2009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打工所得钱款购买六合彩并全部赔光,为此双方开始分居并提出离婚,从2012年起双方失去联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多方打听均无被告消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被告张某某甲未作答辩。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谈婚;1994年12月28日双方在宁强县代家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5年10月10日生育婚生女张某某乙,现已成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1999年外出打工挣钱,被告于2001年起也随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并提出离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4月,被告外出后再未归,原告尚某某经多方打听并寻找均无任何音讯,至今已三年有余。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的陈述,原告尚某某所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宁强县代家坝镇朱家垭村委会所书证明(证明尚某某之夫张某某甲于2012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婚生女张某某乙所书证明一份在卷佐证,经当庭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且有互相扶养之义务。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女,但被告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期间未与家人联系,未尽家庭、夫妻义务,经原告多方打听、寻找仍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审 判 长 李开明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邓方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艺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