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国友与湛维龙、湛维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友,湛维龙,湛维和,湛维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97号原告:胡国友,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湛维龙,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湛维和,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湛维忠,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友诉被告湛维龙、湛维和、湛维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0元,由原告胡国友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