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刘防修、徐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刘防修,徐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王志刚。被告刘防修。被告徐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刘防修、徐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0元,减半收取23855元,由王志刚负担。审判长 刘东武审判员 黄正锋审判员 冯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