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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刘防修、徐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刘防修,徐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王志刚。被告刘防修。被告徐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刘防修、徐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0元,减半收取23855元,由王志刚负担。审判长  刘东武审判员  黄正锋审判员  冯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