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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祥与田国霞、杨效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祥,田国霞,杨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158号申请执行人章祥,农民。被执行人田国霞,滨淮农场职工。被执行人杨效林,滨淮农场职工。申请执行人章祥与被执行人杨效林、田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7898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