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文兵与刘军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文兵,刘军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679号原告:汪文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军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登记原告汪文兵与被告刘军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11月30日,汪文兵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文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