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根华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根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744号原告申根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后童村。法定代表人蒋秋生,董事长。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签订房屋编号为B107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白龙桥行政中心330国道以南,华龙南路以西宏腾生活广场第三层B10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2013)第77号,建筑面积为共24.78平方米,总价款28983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预售购房款289838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开具了发票号码为00380679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申根华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编号为B107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