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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齐某,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5000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