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明,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王久田,王久珍,徐建国,贾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明。被执行人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B座7188号。法定代表人王久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毛山村南。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久田。被执行人王久珍。被执行人徐建国。第三人贾玉明。本院在执行杨玉明与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王久田、王久珍、徐建国、第三人贾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王久田、王久珍、徐建国、第三人贾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玉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