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法定代表人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军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