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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伟青与桐乡市梧桐国勋橱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青,桐乡市梧桐国勋橱柜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杨伟青。委托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梧桐国勋橱柜商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西侧(桐乡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内2楼B8033-8035)。经营者:李国勋。委托代理人:吴国柱。原告杨伟青诉被告桐乡市梧桐国勋橱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伟青于2015年4月12日到被告处订购欧派橱柜,并于当日以刷卡形式支付被告5000元,原、被告于次日签订“欧派商场订购橱柜预约单”,约定定金5000元(卡付),并对橱柜材料及款式做相应约定。被告派设计师上门进行了测量并提供了设计方案。后原告以价格、材料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了订购橱柜预约单,并约定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后被告派设计师上门测量并提供了设计方案。现原告以价格、材料为由予以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责任在原告,故请求被告返还5000元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伟青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代理审判员  盛诚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