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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口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任治均申请执行乐山市金口河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治均,乐山市金口河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口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任治均,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90号金刚宾馆6楼。法定代表人:贺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任治均申请执行乐山市金口河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治均与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鉴于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5)金口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