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执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东与伍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伍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575-2号申请执行人梁东,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伍泽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梁东与被执行人伍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泽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邛崃执字第5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伍泽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权0*****1),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该房系何家术购买所得。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伍泽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权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