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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程清与宋振江、耿春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程清,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宋程清。被执行人:宋振江。被执行人:耿春红。被执行人:宋丰辉。被执行人:宋振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程清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程清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