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程清与宋振江、耿春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程清,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宋程清。被执行人:宋振江。被执行人:耿春红。被执行人:宋丰辉。被执行人:宋振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程清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程清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振江、耿春红、宋丰辉、宋振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