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庚与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庚,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汉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庚。被执行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西赤欢路北。法定代表人储洪发。申请执行人陈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汉)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么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