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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正明诉杨兴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明,杨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明。法定代理人熊德芝。被执行人杨兴海。申请执行人杨正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麻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2002年申请人的母亲龙全美已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于2002年7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恢恢复执行后,经“四查”,“四查”结果证实被执行人杨兴海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开办有公司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正明因父亲在本案刑事案件中去世,母亲改嫁,申请人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现爷爷奶奶年迈,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确实特别困难,“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中政委(2014)43号《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由申请人杨正明提出,报请本县政法委批准,已按照该文件对申请人杨正明进行全额司法救助,日前,申请人已领取全额司法救助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麻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治  泉审判员 罗  贵  莲审判员 蒙  春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