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鑫达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鑫达竹木工艺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鑫达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后山洋(园艺场内),组织机构代码:05431551-8。法定代表人赖瑞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村城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6044-6。法定代表人徐庆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鑫达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3257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被拍卖。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