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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明星诉被告湘潭县房产管理局、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龚应军请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98号原告谭明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寒飞。被告湘潭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孝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力攻。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尽红,该局局长。第三人龚应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星诉被告湘潭县房产管理局、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龚应军请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谭明星于2015年11月30日以错(漏)列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谭明星已预交,本院决定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兆云人民陪审员  胡红卫人民陪审员  汪秀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