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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审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执审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大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荣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厦海城执罚字(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牟 燕代理审判员  苏桔海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淑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