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龚佑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佑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10号罪犯龚佑元,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0)珠中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龚佑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0八年二月、二0一0年十二月、二0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佑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佑元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佑元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