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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中保与上海美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保,上海美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71号原告李中保,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孙剑彬,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天,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朱晓伟,总经理。被告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晓伟,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保与被告上海美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