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宇与方秀敏、张付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方敏,张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男,1991年9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方敏,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现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张付兴,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张宇与方秀敏、张付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