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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月杰与张华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杰,张华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王月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友霞,男,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琴,女,苗族。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杰与被告张华琴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月杰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月杰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