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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振龙、马敬芳金融借款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振龙,马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韩振龙,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马敬芳,女,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韩振龙、马敬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韩振龙、马敬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韩振龙、马敬芳向申请人申请贷款10,000.00元,逾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此款,被申请人至今未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其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韩振龙、马敬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微信公众号“”